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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升学网】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17-06-05 20:39 文章作者:高考升学网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

第三条 学校全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911。

第四条 办学性质: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审批、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学院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学院2017年面向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2017年招生计划,以黑龙江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十二条 学院2017年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外省考生按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成绩相同考生(同分末段)理科考生按照数学、理综、外语、语文成绩顺序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文综、外语、数学成绩顺序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六条 艺术类各专业2017年招收黑龙江省考生,文化课成绩按照2017年考生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成绩,专业课成绩按照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类专业课省考成绩,学院不单独组织考试。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省招生考试院划定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参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会计、汽车营销与服务、道路桥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为5700/年;影视动画专业学费为7000/年;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广告设计与制作、服装与服饰设计、人物形象设计、影视多媒体技术专业学费为7500元/年;动漫制作技术、云计算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为8000元/年;空中乘务、国际邮轮乘务管理专业学费为88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同时设立院级奖、助学金。院级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院级助学金为学院对贫困学生帮扶措施之一,面向全体在籍学生评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院通过银行为符合条件的贫困考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高分考生实施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及考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www.hzjxy.org.cn

招生联系电话:0451—86662346、86681627、86683403

传真:0451—86683403

邮编:150081

电子信箱:hzjxyzsb@163.com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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