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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升学】河北工程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6-07-13 19:47 文章作者:高考升学网 点击量:

河北工程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是隶属河北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标识码为4113010076,是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水利部共建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

第四条  河北工程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等重大事宜。

第七条  河北工程大学设立招生考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河北工程大学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条  河北工程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二条  河北工程大学在调档时,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加分,安排专业时同样适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1.对于未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为原则安排考生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对于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3.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进档考生,依据投档分数录取,同一专业组的各专业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依次比对考生语文、数学、外语分数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过程中只接收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环境设计专业使用生源省美术类艺术统考成绩,要求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需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过程执行生源省美术类投档规则。

第十九条  采矿工程专业因行业限制只招男生,其它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一条  河北工程大学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具体如下: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2.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学校的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园林、农学、园艺、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运动训练专业不予录取。

4.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学校的环境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临床医学、护理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园林、农学、园艺、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运动训练、文物与博物馆学、冶金工程、工程管理、工商管理、会计学、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大数据管理与应用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不予录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

2.住宿费标准:学校根据《河北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6]1号)认定住宿费,具体费用以公示为准

第二十五条  河北工程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教育资助、河北省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三免一助”、河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校园无息贷款、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上级文件要求,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在公办普通高校就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原建档立卡(已脱贫享受政策)新生不再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政策。

第二十七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录取结果通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招生咨询电话:0310-3969060

电子邮箱:zhaoshengban@hebe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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